(一)集体土地部分被征用后,剩余土地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集体可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国有土地部分被征用用于项目建设后,剩余土地仍属国家,由相关政府部门管理。
(三)实际中土地权属以登记和证书为准,若对剩余土地权属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
(四)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