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执行但有监督权,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项决策: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除协议另有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人权利:合伙人对执行事务有同等权利,可查阅财务资料。
(五)撤销委托: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约定执行,其他合伙人可撤销委托。
(六)异议处理: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提出异议,提出时暂停事务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