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可能的敲诈勒索情况,先判断涉及财物价值。若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一般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可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了解所在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可通过查询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规定,明确本地区敲诈勒索罪立案的具体数额。
(三)如果存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七种情形之一,“数额较大”标准按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以上,达到此标准也可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等七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