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垫付医药费并留存好票据,为后续索赔提供证据。
(二)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垫付,保险公司垫付后会向致害人追偿。
(三)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救助机构核实后会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四)若对方车辆有商业险,通过交警联系对方保险公司,要求其在责任范围内垫付。
(五)若以上方法都行不通,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票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