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关注仲裁时间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申请劳动仲裁后,按照受理日期自行推算裁决应完成的日期,即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案情复杂延期的,最长为六十日。
(二)出现逾期情况积极应对。若仲裁委超过六十日仍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已接近审限,需留意仲裁委给出的理由或安排,按要求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