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因股东配偶身份受公司债务间接影响,可在婚前对财产进行约定,明确股权归属。
(二)对于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债务,要关注债务用途,避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股东涉及公司债务需承担责任时,股东配偶要及时了解情况,若认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