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婚前债务性质,若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无共同意思表示,一般不用担责,可留存债务为对方个人消费的证据,如购买奢侈品的消费记录等。
(二)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要求提供该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若无法提供,则不用担责。
(三)对于用于婚后家庭装修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要谨慎对待,可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