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在对内转让股权时,依据其与显名股东的代持协议,有实质处分权,无需显名股东同意。
(二)对外转让股权时,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三)虽然实践中转让可能需显名股东配合办理手续,但不代表要显名股东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