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医患双方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受理。
(二)医学会鉴定:需要鉴定时,卫生行政部门会交由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医学会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运用医学知识全面分析医疗行为,作出鉴定结论。
(三)共同委托:医患双方能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四)再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