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让其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若还有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
(二)若肇事方有责任,可要求其垫付部分费用。若肇事方拒绝,行人或家属先自行垫付,保留好费用票据,之后通过与肇事方协商或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
(三)若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如抢救费用超交强险限额、肇事车未参交强险、车辆肇事逃逸等,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