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抵押权的性质来看,因为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的产生和消灭都应当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抵押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归于消灭:一是抵押权的行使,如某个债务人没有按期还贷,银行行使抵押权,用卖房款清偿债务;二是主债权的消灭,如债的履行;三是抵押房屋的灭失,房屋灭失,抵押权也不复存在,但因此而获得的补偿还应当作为抵押财产。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理由说抵押权不再存在。也就是说约定期限届满时,抵押权继续存在,不会因此而消失。《保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以后,也并不是说抵押权不存在了,只是这一抵押权不能通过诉讼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