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发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向法院提出以夫妻共有财物清偿债务的要求。
(二)法院执行前,要准确认定债务性质。若是共同债务,可对共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三)执行共有财物保障配偶合法权益,先对共有财物分割,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后执行。夫妻有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分割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由法院依法分割。
(四)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物中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