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追加公司股东配偶为被执行人,需先判断是否符合特殊情形。一是股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像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公司财产和股东家庭财产混同,且股东配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从中受益。
(二)符合上述情形后,要通过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