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物业合同撤销权因一年期限已过而丧失,不能再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
(二)若物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业主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可要求物业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三)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是否续聘该物业服务人,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