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等财产,非产权方在离婚时可要求产权登记一方,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含还贷利息)进行补偿。可先与对方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非产权方不能要求分割还贷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