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想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三十日内未答复,就当作同意转让;过半数其他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要购买该转让股权,不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二)符合法定情形,像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股东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七十四条规定,有法定情形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