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要写清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和理由,同时提供证据。
(二)法院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标的,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三)第三人对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走审判监督程序;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法院实体审理判决是否继续执行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