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破产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对包含注册资本的全部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
(二)用企业资产清偿债务,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偿还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欠缴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三)若清偿债务后注册资本对应的资产有剩余,剩余部分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四)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完成清偿后无需额外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