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将包工头所属单位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业务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申请工伤认定,接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三)若单位拒绝赔偿,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赔偿款项。
(四)仲裁或判决生效后单位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