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破产,公司用全部财产进行债务清偿,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足额出资的股东无需额外负责,这种情况下应及时了解公司财产清算情况,监督清算过程合法合规。
(二)若发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发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