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债务人不履行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和解协议的情况,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二)和解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必受和解协议的限制。
(三)若发现和解协议是因债务人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可请求法院裁定其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