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可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对量刑有利。
(三)积极筹集资金退赃退赔,与被害人沟通并取得其谅解,出具谅解书,在量刑上会有从轻考量。
(四)若存在诈骗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情况,应认识到问题严重性,配合司法机关处理。若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要尽力弥补损失,争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