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了解具体情况,以便采取后续措施。
(二)若不服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表达对决定的异议以争取重新审查。
(三)若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借助检察院监督职能推动案件处理。
(四)有证据证明抢东西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