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小产权房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法院对此类房产的处理原则如下:一是对于权属清晰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继续居住使用,另一方获得相应经济补偿。二是对于购买的商品小产权房(非本村集体成员购买的),因买卖合同本身可能无效,法院通常不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作出判决,而是告知双方先解决合同效力问题或由行政机关确认权属后再行处理。三是法院可判决由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取得合法产权后再另行分割。四是双方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建议在离婚诉讼中将小产权房的居住使用问题一并提出,即使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也可通过居住权安排保障各方基本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