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需支付代通知金,其标准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适用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
为避免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应做到:
1.提前做好规划,在需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2.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培训和合理的调岗机会,并做好相关记录。
3.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争取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