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先保留好还贷记录等证据,在离婚时要求产权登记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若婚后购房,提供家庭经济支出等证明自己经济状况的材料,以便法院在分割时综合考量。如果双方均想要房子,参与竞价争取;若只有一方要,可要求评估并让对方给予补偿;若双方都不要可配合拍卖、变卖,以便分配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