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若确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直接执行配偶工资,先由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
(二)若配偶工资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执行时要先析产,确定债务人份额后执行,同时保障配偶合法权益,为其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三)若配偶能证明工资是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