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前女方隐瞒精神疾病,另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尽快收集女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且未如实告知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等,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若超过撤销期限选择诉讼离婚,需配合法院确定女方的诉讼代理人。同时积极收集能证明因女方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双方因女方病情产生的争吵记录、分居证明等。
(三)在财产分割方面,无过错方要准备好能证明自己为无过错方以及对方存在困难的相关材料,以争取在财产分割时获得照顾和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