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购房定金协议时,要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以保障定金合同的有效性。
(二)约定定金数额时,注意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三)交付定金时,若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数额不同,要清楚这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四)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及时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