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健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引》,已依法征收并执行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仅存在重复征收、违规征收、事实认定错误三类特定情形时,才可依法申请全额或差额退费。具体如下:
- **重复征收**:若因夫妻异地户籍、户籍迁移等原因,同一生育行为被多地或多部门重复征收,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多缴部分可全额退还。例如,夫妻一方户籍地缴费后,另一方户籍地再次征收,可申请退还后者。
- **违规征收**:若征收主体为无执法权限的单位或个人,如村委会私自收费;或未出具正式征收决定书、未开具省级财政统一票据;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强制扣款扣物等,属于违规征收,对应费用可申请退还。
- **事实认定错误**:若因户籍、计生信息录入失误,将他人子女登记在自己名下,或在政策衔接期误判生育行为,如在二孩、三孩政策生效后符合政策生育却被误判为超生罚款,以及合法收养子女被认定为超生等,可申请全额退还并撤销原处罚决定。
申请退费时,需在2025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集中受理期内,向原征收单位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材料及《社会抚养费退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