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后,故意转移资产给子女买房以逃债,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行为,之后用该房产偿债。债权人要注意收集债务人转移资产逃债的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等。
(二)若有证据证明购房款为债务人出资,且其购房时已无偿债能力,债权人可主张用该房产抵债。此时债权人需准备好出资证明、债务人财务状况证明等材料。
(三)若债务人在正常经济状况下出于赠与目的为子女买房并完成产权登记,一般不能直接用该房产抵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另寻其他途径追讨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