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放弃工伤待遇,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承诺无效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劳动者是在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工伤待遇,承诺可能有效,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逃避法定责任。若用人单位借此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