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属作为保外就医担保人,要切实监督被保外就医人员遵守规定,若被担保人有擅自离开规定区域、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况,需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若家属未履行担保义务,要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措施。
(三)避免与被担保人串通协助其逃避监管,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四)履行好担保职责,防止因自身失职致使被担保人发生危害社会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