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阶段注重财产保全,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确保判决能执行。
(二)胜诉后对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调查公司财产,拍卖、变卖查到的资产偿债。
(三)对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
(四)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担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