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挪用三千五公款是否判刑,需先确定主体身份。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三万元以上才立案追诉;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五万元以上才追诉,三千五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若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五万元以上,或用于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十万元以上才达到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三千五通常也不构成犯罪。
(三)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挪用公款行为仍可能面临单位内部纪律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