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内,若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护理要求,让单位安排护理人员。若单位未安排,收集好自己因生活不能自理产生护理费用的相关证据,如护理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向单位主张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等级后,认为自己需要生活护理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若确认需要,后续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