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东会提前通知不到15天,有章程规定或全体约定按其执行,无则通知程序有瑕疵;瑕疵轻微不影响决议的,法院一般不支持撤销;通知过短严重影响股东权利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通知时间是保障股东能充分准备并行使权利的重要程序。当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其他约定时,按照该特别情况执行。若没有特别规定,通知不到15天就属于程序瑕疵。对于轻微瑕疵且未实质影响决议的情况,法院从维护公司运营效率等角度出发,通常不支持撤销决议。而通知时间过短严重影响股东权利时,股东有权利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不过股东要承担证明通知时间影响其参会和表达意见的责任。公司应重视此类程序问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合规,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股东遇到此类问题不确定如何处理,或者公司想进一步了解合法召集股东会的程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