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房屋买卖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
(二)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裁判。
(三)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会被认定为过高。
(四)当事人要保留好实际损失的证据,像因对方违约产生的额外租金支出、利息损失等,并在诉讼或仲裁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举证,以此请求调低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