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数额较小时,保留借条作为款项交付证明,同时可收集与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
(二)借款数额较大时,要及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流水等交付凭证;若不是通过电子转账而是现金交付,可让对方出具收条以作证明。
(三)注意保留借款过程中的各种沟通记录,如短信、邮件等,这些也可作为补充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