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股东转让股权时,若未届出资期限且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属于合法行权,可不必对公司债务担责,但要保留相关合法转让的证据,以防后续纠纷。
(二)为避免被认定逃避出资义务而担责,原股东不能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转让股权。若有债权人要求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股东可查看是否有证据证明自身转让的合理性。
(三)当公司出现破产、解散等出资加速到期情况时,原股东应及时了解自身未出资范围,并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积极配合处理相关债务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