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被执行人无资产可执行时,接受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认识到这并非执行结束。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关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自行留意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若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证据并提交给法院,促使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