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补充证据前,评估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若有关联可准备提交。
(二)收到仲裁庭指定的补充证据期限通知后,严格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三)若证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向仲裁庭详细说明客观原因,争取补充机会。
(四)提交证据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证据真实可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表明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而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且提供证据需属实以作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