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者一方:及时就医并保存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资料,积极配合治疗。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时,与对方协商垫付费用;对方拒绝,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二)责任方:在未明确责任比例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垫付,保留好支付凭证。
(三)双方协商不一致:伤者自行先支付,待责任确定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要求责任方赔偿。符合条件的,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责任方预先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