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都没有上证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应按照 “先协商,后行政处理” 的原则解决,必要时可寻求司法救济。具体如下:
协商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先自行协商,尝试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作为后续登记依据。
行政确权:若协商不成,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向相应部门申请确权。如果是国有土地,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是集体土地,则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可受理申请、组织调解并配合调查。相关部门会依据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的原则进行调查、调解,必要时报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司法救济:若对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同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的历史使用记录、相邻关系人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