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时,以破产财产为限进行债务清偿,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要用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
(二)破产财产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先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再补缴除上述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三)若破产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
(四)若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