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就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新群村的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中府集建总字第097351号,中府集建字〔1990〕04180151号)和房屋所有权(粤房字第3790228号)的分配继承问题,经四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财产所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
三、乙方同意支付丙方日后建房或购房所需费用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作为 合法继承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四、丙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