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审判意见》条文表述来看,人民法院调减利率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二是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减请求,即如果借款人未提出调减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调减。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债务人的自认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应当予准许。但若银行主张的利率明显是高利的(比如个别银行主张的逾期年利率高达60%),即使债务人同意,法院也不应当支持。故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同意支付的利率高于24%但低于36%,法院不应干涉。
第二,如果银行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并且债务人同意按高于24%的年利率计息,法院能否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在笔者以前所代理的案件中,部分法院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但也有部分法院允许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中约定最高不超过36%的年利率,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此并未形成统一认识。该问题在实质上与前述第一个问题类似,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中约定总计不高于36%的年利率,在此前提下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三,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对于总计超过24%的年利率未提出调减请求,那么抵押人或保证人是否有权提出调减请求?
《金融审判意见》仅规定借款人有权对于总计超过24%的年利率提出调减请求,但未明确抵押人或保证人是否有权提出调减请求。由于抵押担保债务与保证担保债务均为从债务,在借款人未提出调减请求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保证人、抵押人提出调减请求,则可能会损害抵押人、保证人的权利。笔者认为,结合《金融审判意见》的精神,即使未规定抵押人、保证人有权申请法院调减,实践中即使借款人不提出调减请求,也应当允许抵押人、保证人提出相应的调减请求。
第四,如果金融借款年利率超过24%,而借款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减请求,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那么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判决?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如果借款人未对超过24%的年利率提出调减请求,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借款利率过高,意味着借款人应承担更多的利息,结果上完全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民事权益。此时便可能会产生矛盾:一方面,按《金融审判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调减超过24%年利率的前提是借款人提出请求,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出调减请求,人民法院就不应调整,所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的,那么第三人就无权申请撤销;另一方面,如果不允许第三人撤销判决,那么若借款人未就超过24%的年利率提出调减请求,则可能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故,此为两难。笔者认为,只要年利率总计未超过36%,判决书或调解书就不属于有错误,其他债权人无权申请撤销。以上就是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