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没有犯罪事实,比如行为没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危害程度没达到犯罪标准。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存在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二)应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办法
遇到这种情况,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