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涉及合伙股权处置,若双方有书面约定,按约定执行。
(二)没有约定时,夫妻双方就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协商一致,且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可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对转让所得财产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对结算后的财产分割。
(五)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