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房屋归属,若达成一致,房贷未还清的房子可归一方,获得方继续还房贷并补偿另一方。
(二)若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对于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屋,法院通常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同时该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